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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某某诉重庆XXX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
来源:程诚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8-14
浏览量:1172

             陈某某诉重庆XXX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

一、案情简述

     200626日,原告陈某某进入被告重庆XXX有限公司(本律师代理被告公司)工作。2012818日,陈某某以身体欠佳,需住院治疗为由向被告办公室主任谢某发送短信提出辞职,后一直未到被告公司上班。发送短信后,被告公司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,未针对辞职短信予以确认解除劳动合同,而是以原告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了关于解除陈安顺劳动合同的通知。后原告不服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,遂申请劳动仲裁,该委五个工作日未做出受理决定。原告遂提起诉讼,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其经济赔偿金140000元、失业保险金13230元、年休假待遇68965.52元等。该案经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,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,仅支持了原告部分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主张,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。


二、法律分析

      本案中,看似涉及劳动关系中关于劳动者的多个权益,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、未依法购买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待遇、未休年休假的年休假待遇等。但是,其核心问题是“劳动合同的解除”,赔偿金、失业保险待遇皆因解除的方式以及合法性而产生。

     本案中,涉及到原告陈某发送短信的“主动解除”,也有被告公司邮寄解除通知书的“合法解除”。两种不同的解除方式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,在诉讼过程中对举证也有不同的要求。首先,若能证明是陈某“主动解除”,则被告公司将不用支付巨额的赔偿金以及失业保险待遇,需证明陈某存在发送短信的行为、短信属于书面证据、短信内容表明了辞职之意、发送短信后未正常上班等;其次,若能证明被告公司“合法解除”,则被告公司同样不用支付赔偿金,但应支付失业保险待遇,需证明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以及陈某旷工的事实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,加之陈某在诉讼过程中对“发送短信”这一行为予以认可,在综合分析案情评估风险的情况下,本律师选择了证明陈某“主动解除”这一代理意见,并最终得到了支持。


三、应对措施

      纵观本案,由于被告公司在陈某发送辞职短信后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,导致了不必要的诉讼,增加了企业的风险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:1、若是员工主动辞职,则邮寄确认函,无需再次解除(本案中可发函说明“若是请病假,要求补交医院证明以及书面的请假申请书,若几天之类未补交则视为主动辞职,则30天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);2、若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,则需收集大量的证据(包括证明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经公示的证据、证明旷工的考勤表等);3、用人单位应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,遇到专业问题尽量咨询专业人士,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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