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诚律师亲办案例
重庆XX有限公司与刘某某、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
来源:程诚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8-14
浏览量:835

重庆XX有限公司与刘某某、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

关键词:借款纠纷、法定代表人、职务行为、调解协议

一、案情简述:

一审中,原告刘某某诉称,2008710200979期间,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XX公司)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与陈某某本人向刘某某借款40万元。后于2009710,刘某某与陈某某及XX公司签订《还款协议》,确认于2011310归还借款本息共计60万元,其中本金40万元,利息20万元,并约定若到期未归还本息则承担8万元的违约金,从20113103.25%/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。到期后,陈某某和XX公司仍未归还借款。刘某某逐起诉至法院,要求判决陈某某和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,利息20万元,违约金8万元及到期后的利息,共计80万元。一审法院认定,陈某某向刘某某借钱的行为是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,XX公司应当与陈某某共同承担向刘某某归还借款的责任,逐判决XX公司与陈某某向刘某某支付欠款60万元、违约金8万元以及逾期利息。

二、上诉准备

败诉后,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的委托后,指派本律师代理本案二审。初接本案,实感难度甚大,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:1、一审中,陈某某出具了一份《情况说明》,该说明认可了借款的金额、时间等事实;2、借款发生在陈某某担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,且借款人明确为“陈某某”、“XX公司”。因而,从借款事实以及职务行为入手,改判的可能性很小。

此后,通过和XX公司的不断沟通了解以及反复的查阅XX公司的相关案卷,发现了很重要的一个线索。另案中,刘某某与XX公司、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1218签收了(2011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,该调解书载明了截止今日(201128),以后凡陈某某与刘某某产生的一切借款纠纷,XX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等协议内容。

查阅到上述民事调解书后,在结合本案其他案情的基础上确立了二审的主要思路:1、以民事调解书为主要证据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九条关于“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,人民法院可以准许”,主张XX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;2、要求对《还款协议》所约定的利息、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进行调整。

三、二审结果

通过和承办法官的不断沟通,阐明我方的代理意见,理清本案的基本事实,最终驳回了刘某某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,并且未予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。

以上内容由程诚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诚律师咨询。
程诚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755好评数19
  • 咨询解答快
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813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程诚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01*********34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重庆-重庆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813